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学校用户、项目承办单位、职能部门的总称,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制度,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程序和资金预算确认后方可实施。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项目由用户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与职能部门审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在招标之后具体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拟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受益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拟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特指对拟采购项目具有计划审批、投资控制、监察督促、组织招标等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法律顾问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工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常设成员。根据招标采购项目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讨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审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八)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并经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该中心是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与采购政策和规定;
(二)对纳入招投标范围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等;
(四)负责受理、主持或组织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五)负责学校与政府招标管理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与协调,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六)负责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承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分类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管理工作、招投标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库的组成、管理与成员确定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执行。
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户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采购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报采购意向公开;
(三)配合项目承办单位制定项目的需求、详细清单、规格、参数要求、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并负责释疑;
(四)全面履行合同;
(五)其他与项目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订和落实凯发k8官网登录vip的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零星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二)制定技术参数和其他约束条件,提交专家组审核,审查合同文本初稿;
(三)负责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需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应该汇报的事项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负责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的编制,拟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初审,并报审计处进行控制价的审核;
(五)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六)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采购项目,需经专家组论证后方可实施。凡3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资产处牵头会同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建3人以上单数校内外专家组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修改;凡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建3人以上单数校内外专家组对技术参数、工程量进行审核、修改。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它采购项目。
面向市场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按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项目承办单位分散采购三种,以政府采购为主。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符合当年度“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规定,或者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符合下列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一)货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科研经费购置货物和服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学校资产对外租赁的项目和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分散采购。
(一)货物分散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项目承办单位、资产处、用户组成采购小组直接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审计处审核;
(二)装饰与修缮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项目承办单位直接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审计处审核;
(三)基建工程分散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基建与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审计处审核。
(四)科研经费分散采购。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只需确定供应商不涉及具体采购数量与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组织审计处、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并签署供应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注明物资名称、价格、折扣以及其他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竞拍、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当面谈判(磋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七)竞拍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八)直接委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款“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或其他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条款,由项目承办单位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后直接委托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承办单位须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和《采购申报审批表》。非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和招投标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1.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只能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项目承办单位认定需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
(六)可采用电子卖场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按《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规定》(湘城院发【2020】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可采用竞拍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1.场地招租项目;
2.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采用竞拍方式的其它采购项目。
(八)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款“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2.其他可依法直接委托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包括单件(套)价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装饰、修缮工程。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和采购合同,需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上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学校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单位的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包括以下资料:审批后的《设备物质采购申报审批表》或《服务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另需审批后的《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并提供相应附件和材料(含参数论证承诺书、仪器设备采购技术参数论证书等,详见附件之相关说明和常用表格)。
(二)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供应商投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会同监察部门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小组。按《湖南城市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组织评审。根据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和要求,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六)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七)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评标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审定合同;
(九)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由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审批后的《新改扩工程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或《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
2.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明细表或预算外项目的立项批复;
3.合同文本的初稿。
(二)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上限值,由审计处审核。单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上限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单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上限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三)编制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四)发布招标信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五)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与监察部门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六)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七)现场踏勘。原则上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招标文件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八)接受标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九)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部门、工会按相关规定抽签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十)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并经党委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十三)发送中标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评标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竞争性谈判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相应项目的《采购申报审批表》和《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共同确定,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监察部门对过程进行监督;
(三)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审计处、用户共同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谈判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竞争性磋商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相应项目的《采购申报审批表》和《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
(二)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用户共同编制,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发布招标信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接受供应商投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与监察部门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组建磋商小组。按《湖南城市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从候选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送中标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谈判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相应项目的《采购申报审批表》、《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表》;
(二)公示。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在校内公示5天;
(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监察部门、工会共同确定,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四)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合同价及相关合同条款。学校监察部门对谈判程序进行监督;
(五)发送成交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属于重大项目的,须报请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询价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相应项目的《采购申报审批表》和《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共同确定,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监察部门对过程进行监督。
(三)制订询价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四)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学校监察部门对谈判程序进行监督,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情况提出候选人,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送成交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询价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采取竞拍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竞拍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相应项目的《湖南城市学院租赁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
(二)编制竞拍公告。竞拍公告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项目承办单位、项目申报部门共同编制,竞拍公告中应当明确竞拍程序、竞拍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三)发布竞拍公告。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并与监察部门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组建竞拍小组。竞拍小组一般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承办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三人及以上组成。
(六)竞拍。竞拍小组所有成员集中讨论确定起拍价,并向参与竞拍的供应商宣布;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竞拍现场投标人的最高叫价为成交价,最高叫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学校监察部门对竞拍程序进行监督。
(八)发送中标通知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竞拍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合同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在一周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抢修中须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相关抢修工程计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直接委托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申请,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后实施。合同价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受托单位共同商议。合同价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请示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获批后,由项目分管校领导和招投标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收到项目承办单位招标申请材料7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审定和招标信息的发布。
第六章 合同签订、验收、文件归档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在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学校签订合同。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履约验收。资产处负责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基建与后勤处负责工程类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以合同条款和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进行,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六条 采购资料的归档。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将采购文件、评审过程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资料的归档。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整理项目采购与招标的相关资料原件,移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变更签证资料、项目验收资料、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的原件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管理。工程验收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小组成员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与采购中应加强立项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投资效益。因技术方案或技术参数论证失误或修改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凡是签订阴阳合同或跟项目招标确定的内容、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的合同,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无效或者停止合同执行,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采购文件中未说明,未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加强采购项目验收,提高资产的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用户部门因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方案和参数论证不科学、项目承办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不严等主观原因导致的重复购置,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职责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招标项目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工会参与推荐评标小组成员。
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各项招采购与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按相关规定对推荐评标小组成员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采购与招投标的程序进行监督,对违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权限进行处理。
(三)监督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制定企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表格》是本《办法》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是本《办法》的附件,应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说明和常用表格目录(可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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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城市学院 服务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
附件4湖南城市学院 新改扩工程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
附件5 湖南城市学院 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申报审批表
附件6 湖南城市学院 货物采购申报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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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采购品目品牌推荐市场调查情况表
附件11湖南城市学院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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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1湖南城市学院合同文本会签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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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湖南城市学院货物分散采购、验收记录
附件18 湖南城市学院 教学耗材采购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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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湖南城市学院 维修服务基建分散采购申报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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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
202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