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住房管理条例-凯发k8官网登录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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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住房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年07月08日 09:07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城市学院住房管理条例 湘城院政[2005]126号 (2005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住房管理,根据湘教计字(1995)31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住房管理工作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负责,住房管理的日常具体事务工作由房管会下设的办公室(简称房管办)负责。 第三条 房管会职权: 1、审议有关住房管理(含选房)的规章制度,提请有关会议审定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2、审定住房调整方案; 3、讨论处理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住房管理中职工出现的违章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房管办主要工作职责: 1、起草有关住房管理(含选房)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交房管会讨论; 2、收集、整理各院、系、部、处室呈报的职工住房申请信息; 3、组织职工住房的选房及搬迁; 4、调查违章行为,执行处理决定; 5、组织住户代表参与新建住房的监督; 6、组织对住房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7、对全校职工住房建立住房档案,掌握全校住房的面积、结构和使用情况;掌握全校房源,提出调整方案,提请房管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住房搬迁 1、职工凭住房入住通知单搬迁住房。未获得住房入住通知单而强占住房的,勒令其搬出,取消当次调房,在二年内无调选住房资格,除按本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更严厉的处理。 2、职工凭住房入住通知单交押金300元,房管办发给新户主住房钥匙,而后按住房入住通知单规定的日期搬迁,新套房80天内(含装修)、旧套房50天内(含装修)、其他住房在20天内搬迁完毕(雨天顺延);按时搬完和在验收原住房设施完善和收到原住房钥匙后(如有原住房),退还押金;逾期不交原住房的除按本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外,押金不退。 3、搬迁户接到搬迁通知后,在规定日期内不搬迁的,房管办取消该职工当次调房资格,另行安排其他职工居住,并在二年内不再安排。 第六条 退房 1、租住学校公房的职工调离学校或出国定居的必须先交押金500元,方可办理其他手续。职工离校时,应于当日交钥匙给房管人员,经验收住房设施完好后退还押金,否则,押金不退。延期退房最长不超过10天(从办退房手续起),从第11天起按本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逾期15天报校领导同意后,会同该职工原所属单位及保卫处共同清理室内物件,集中封存,并安排新住户。 2、自动离职、被学校辞退或除名者自学校下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将所租住房移交学校房管部门,拒不交房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其住房。 3、租住公有住房的本校教职工亡故后,其配偶可继续租住;夫妇双方亡故后,其同住子女是我校职工,校内又无独立住房者,可继续租住其住房;其子女非我校职工的,不能继续租住,应于其父母亡故后六个月内将住房移交学校房管部门,逾期不搬出的,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其住房。 4、购买学校公房、集资建房的职工调离学校或出国定居、自动离职、被学校辞退或除名、亡故,其配偶健在、子女是校内无独立住房的我校职工、子女不是我校职工的未成家孤儿可以保留居住,否则,应当退给学校。如果不退给学校,私自转让,除停水停电、不提供物业管理外,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其住房。购买学校公房住户的退房、集资建房住户的退房先由住房评估事务所评估,按评估价退给学校,评估事务所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支付。 5、公有住房、出售公房、集资建房户退房,其装修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双方商议价格; (2)通过住房评估事务所对该房的装修作出评估,按评估价处理,评估费用按规定各负其责; (3)不按住房评估价处理或住房评估事务所不受理,双方商议又不成的,按分房对象排名顺序(不超过3名)商议价格,如果后一名分房户比前一名分房户愿多付装修费,则后一名分此房; (4)原住户与分房对象都商议不成,住房评估事务所又不受理的,原住户须拆除装修后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原貌(包括所有设施),拒不恢复者,由房管部门组织拆除和恢复,所需工料费由原住户承担,并从原住户工资或退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 住房租金 1、住房租金(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住房竣工年限 月租金标准(元/?) 住房竣工年限 月租金标 准(元/?) 81年1月1日前竣工 1.15 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竣工 1.35 81年1月1日至85年12月31日竣工 1.2 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竣工 1.4 86年1月1日至90年12月31日竣工 1.25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竣工 1.45 91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竣工 1.3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竣工 1.5 2、出售的公房和集资房不属收取租金的范围,其余住房均按上述标准收取房租,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赔偿 职工搬出公有住房损坏或丢失的公有设施及住房损坏必须予以修复,并需房改办验收合格。拒不修复者,照价或作价赔偿。赔偿费从押金或工资中扣除。 住房中的设施按下列价格赔偿: 日光灯30元/盏,开关5元/个,灯头2元/个,插座5元/个,保险插1元/个,纱门50元/张,纱窗20元/扇 ,电视、网络盒5元/个,碰锁30元/把,电线5元/米,一开5孔、二开5孔等多联开关8元/个,防盗门(简易)200元/张,防盗门(豪华)800元/张,防盗窗(铁制)50?100元/个,防盗窗(不锈钢制)200?400元/个。 住房损坏由基建部门评估后按评估损坏价值赔偿。 第九条 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通报批评,并加收租金或课以变更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给予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调房过程中,不按规定时间交还原住房(含自用架空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住房建筑面积在80?以下的每天加收租金10元,住房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每天加收租金15元;外调人员或出国定居人员超过规定时间退房的每天加收租金15元;强占住房的每天加收租金50元。 (2)未经房管办同意,将住房(含自用架空层)私自出借、出租、换房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住房建筑面积在80?以下的每天加收租金10元,住房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每天加收租金15元。 (3)不得将住房(含自用架空层)从事经营性活动,否则,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每天收取租金50元。 (4)不得将自用架空层用作厨房或养殖场所,否则,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每天收取租金30元。 (5)未经许可私自改变房屋结构,限期恢复原貌,拒不恢复者,每处改变课以1000?5000元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改正,并将视情节和态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赔偿、收取相关劳务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给予校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阳台上违规堆放物品者; (2)在无护栏的窗台、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者; (3)私自占用楼内梯间、走廊、屋顶等堆放私家杂物,封堵楼梯上屋顶通道者; (4)在住房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乱贴者; (5)损坏住房公共设施者(如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力接地设施等); (6)影响他人住房者(如漏水、噪声等); (7)在房屋梯间、走廊、外墙、屋顶上乱拉、乱搭、乱建、乱架者; (8)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家用液化气除外)带入楼内者; (9)阻碍经批准的维修改造施工者。 第十条 附则 住户应作的赔偿或受到的处罚, 必须在接到赔偿或处罚通知一周内主动到计划财务处缴款, 过期从工资中扣除,并按每天2%加扣滞纳金。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房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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