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办法 湘城院政[2005]21号 (2005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避免其损坏、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必须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造成的损失;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 3、不阅读仪器设备说明书,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4、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造成的损失;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的浪费或损失;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 7、其它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 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下列情况虽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但问题不严重,经鉴定,可酌情减轻赔偿或者不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太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5、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者; 6、一贯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赔偿计价方法: 1、对损坏、丢失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计算器、电视机、录相机、乐器等可民用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或相同品牌、型号规格、厂家的物品赔偿。 2、对损坏、丢失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赔偿(除本条1款): (1)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主要零配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原价30%-50%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3、对损坏、丢失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或当时市价的80%计价赔偿(除本条1款)。 4、对损坏、丢失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按预计残值赔偿。仪器设备的残值计算公式: 仪器设备残值=仪器设备现价×(1-使用年数/y) 式中,仪器设备现价指仪器设备的现今市场价格; y??计算机设备为5年,一般电子设备为10年,机械设备和其它设备为20年。 第六条 赔偿管理 1、办理赔偿手续的程序: ①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的部门提出,写出综合报告,分清责任,提出初步赔偿建议(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立案调查),并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 ②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接到书面报告后依据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的类别、性质分别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直接牵头或提请监察室、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保卫处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组成理赔小组对损坏、丢失事故作出最终赔偿结论; ③当事人填写《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器材赔偿报批表》一式四份,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办理报损、报失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到计划财务处按赔偿通知单交纳赔偿金,当事人持赔款收据到所在部门销帐。 2、赔偿费必须由当事人交计划财务处,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私自收取赔偿费。赔偿费可用于维修和补充仪器设备或器材。 3、赔偿金应在一月内交清。无能力一月交清者,应作出赔偿计划,赔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半年,并报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备案。到期不交者,本院教职工由计划财务处从下月开始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本院学生按欠学费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单位人员由我院担保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办法未列其他仪器设备、器材的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