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22〕51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固定资产
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2年5月31日
湖南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根据《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的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党政办、工会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资产处为组长单位,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核、报批和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用户部门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管理需要,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账面原值50%以上的。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4.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上级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
5.因历史原因已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四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用户部门须填报《湖南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表》(见附件,简称《审批表》)以及由资产管理系统导出的《湖南城市学院资产处置报告单》(即详单)。按《审批表》要求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需进行鉴定:
1.单项账面原值1000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用户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2.单项账面原值1000元以上(含)、批量账面原值5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技术含量高或特种设备还需缴请2名技术专家进行鉴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需进行报批:
1.单项账面原值1000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及用户部门协同审议。
2.单项账面原值1000元以上(含)、批量账面原值5000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报废,须提交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3.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报废,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报废,须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5.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6.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车辆的报废,归口管理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污染严重或有放射性等特殊设备的报废,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报废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已报废的资产,不得将废旧物资回收的残值放入本单位使用。
第十条 对具有再利用价值的报废资产,相关单位可申请校内调剂使用,并办理降级使用相关手续。无校内调剂使用的,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对外捐赠,并办理相关捐赠手续。
第十一条 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以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对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作为教学拆装实践或实验研究留用或需拆除有用部件留用的,由留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拆卸留用。
第十二条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损失的,先按《湖南城市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作出赔偿处理,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三条 处置已批准报废的大宗废旧物资,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遵循学校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组织评估专家进行报废物资的残值评估,并通过竞拍方式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残值)全部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归档资料:
1.湖南城市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表(附表1);
2.湖南城市学院资产处置清单(详单);
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4.按规定需要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湖南城市学院报废物资残值评估处置表(附表2);
6.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各类会议纪要、省教育厅批文、处置收益凭据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