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22〕52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物资设备损坏
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2年5月31日
湖南城市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
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物资设备管理,确保其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遭受不必要损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实验(实训)室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相应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使用人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做好物资设备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物资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对不爱护物资设备、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造成重大损失且后果严重者,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条 一旦发生物资设备被盗和人身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主管部门及资产处报告。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须做好现场视频记录。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均应按规定进行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资产处按流程作出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应予以赔偿。
1.因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物资设备(包括待报废、已报废的),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3.因搬运不慎,保管不当,不按规定外借或发放物资设备,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4.因其他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免于赔偿或减轻赔偿。
1.因物资设备本身缺陷而导致不可避免损坏的。
2.因使用年限久,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及自然损耗的。
3.经批准,试用新的物资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案,虽已采取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因不可抗力或历史原因造成物质设备损坏遗失的。
5.因技术不熟练或偶尔疏忽而造成物资设备损坏的。
6.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物资设备使用的。
第七条 损坏、丢失物资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负责的,按个人、各单位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赔偿处理
第八条赔偿处理权限(按每次计)
1.对损坏(毁)账面原值0.5万元以下物资设备的,由使用单位组建鉴定小组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建议,报资产处审批。
2.对损坏(毁)账面原值0.5万元以上(含)物资设备的,由资产处组建鉴定小组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建议,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3.对损坏(毁)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物资设备的,由资产处组建鉴定小组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建议,报校长审批。
4.对损坏(毁)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物资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学校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赔偿额度
1.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额度:
账面原值×(1-实际使用时间/法定使用时间)
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法定使用时间”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湘财资〔2020〕15号)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2.由鉴定(专门)小组视情况作出赔偿(全赔、减轻赔偿、免于赔偿)决定,并视情节轻重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十条 赔偿费由赔偿人根据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金一次性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证实,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缓期偿还或分期偿还。也可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在其工资中代扣。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执行后,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要及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报告表》(见附表),办理固定资产相关处置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使用人”包括全校师生员工及外聘、临聘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表
湖南城市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报告表
使用单位(盖章):报告日期:年月日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购置日期 |
存放地点 |
账面原值 |
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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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数量 ( 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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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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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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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签字: 资产管理员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主要领导签名: 年月日 |
鉴定(专门)小组意见:
成员签名:年月日 |
资产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分管资产校领导意见 (账面原值≥0.5万元) |
意见:
签名:年月日 |
校长审批意见 (账面原值≥10万元) |
意见: 签名:年月日 |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 (账面原值≥50万元) |
意见(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年月日 |
注:
1.设备较多时,可另附设备明细表。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计划财务处、资产处各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