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管理工作,确保维修工程质量,提高维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且不需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的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绿化等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需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的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基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所属的维修分为零星维修及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0.05万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0.05万元及以上的为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需列入学校年度专项维修项目库。
第四条 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维修管理的主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党政办(法律顾问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须明确维修工作负责人及维修工作专门联系人,配合做好本部门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维修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报修管理、施工企业的选择、立项申报和审查、现场监管、报账审查、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六条 公费维修范围:
1.公共楼栋及其公用设施的维修;
2.道路、围墙、景点、地面、地下管网(不包括弱电、燃气等经营性质的管线)等设施的维修;
3.教职工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及其公用设施的维修。
第七条 有偿维修范围:
1.家属区居民户内管道线路、厕所渗漏、自用设备等日常性维修,学校可提供维修服务,其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
2.校内经营性商户和自负盈亏性经营实体的设施、设备其维护、维修、更新由自用方负责,所发生费用由自用方承担。
3.属于保修期内的修缮工程项目(含水电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该工程原施工单位保修;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保修引发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紧急事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该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三章 维修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年度维修预算包括零星维修预算和专项维修预算两部分。
第九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维修预算管理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认真做好下一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申报。
第十条 零星维修预算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参照往年学校维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申报;专项维修预算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提报的专项维修报告制定专项维修工作计划,并依据工作计划进行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单项单次维修预算0.5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控制价经费;单项单次维修预算0.5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控制价经费总额的6%。
第四章 维修项目报修、立项及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学校网络报修平台的建设、宣传、管理,保证报修专用热线电话的畅通,统筹做好报修信息的统计及维修任务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申请的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交本部门维修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或部门公章的书面申请,同时应安排好项目联系人。
第十四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接到维修申请或报修电话后,应及时安排维修监管员现场核实维修情况,留存相关资料、照片,并及时做好维修项目的编号和初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切实提高维修响应速度。紧急抢修项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非紧急抢修项目响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的报修、立项及审批
1.预算造价在0.05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须按要求在微信平台或报修专用热线电话报修后由服务外包单位组织实施,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2.预算造价在0.05万元及以上0.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须先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维修项目申报、审批表(0.05万—0.5万元)》(详见附件1),按程序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3.预算造价在0.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须先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维修项目审计立项表(0.5万元-5万元)》(详见附件2),按程序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4.预算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须先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维修项目审计立项表(5万元-10万元)》(详见附件3),按程序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5、预算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按照《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6.水电、消防及其他抢修项目预估抢修费用在0.5万元以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抢修后直接办理结算;预估抢修费用在0.5万元至10万元,需向审计处报备,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抢修;预估抢修费用10万元以上项目,除上述程序,还需向基建修缮工作小组汇报后组织抢修。各级应急抢修汇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情况说明、抢修方案、现场图片以及现场可测工程量等,抢修结束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抢修项目现场签证验收表》(详见附件4),抢修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项目计划与项目库管理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项目计划。
2.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及家具使用与保养年限以及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提报的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审查,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初步的专项维修项目计划。
3.基建修缮工作管理小组根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的请求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初步的专项维修项目进行统一研究,形成会议意见,报学校讨论决定。
4.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库。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库安排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
5.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的维修工程,由各单位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论证后提报预算和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6.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进行改、扩建。未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论证、立项和学校批准的维修工程,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没有列入年度专项维修预算的重大、急需维修项目,使用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与审计处论证后提报工程预算,经向分管校长、校长、书记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应在每年10月份学校进行预算调整时,将相关材料汇总至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纳入学校总预算。
第五章 施工企业选择
第十九条 泥木、水电零星维修按照《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服务外包招标采购。各确定2家或2家以上的维修公司承担日常泥木零星维修和日常水电零星维修工作,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选择有相应服务资格的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1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施工企业选择,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须签订《年度施工服务准入协议书》(一年一签),并根据项目需要,由施工单位按照所承包单项工程项目出具《安全文明施工与质量保证承诺书》;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善合同会签流程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办理工程预付款和结算。
第六章 维修工程现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维修监管员应积极参与维修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并做好维修过程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监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见附件5:《湖南城市学院维修项目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必须提交相应照片和相关数据,超过0.5万元(含0.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报请学校审计部门现场查勘。
第二十四条 维修监管员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用工、用料等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维修工程质量隐患和施工安全隐患,主动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维修监管员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维修科提交相应监管资料,方便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维修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维修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申请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相关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第二十八条 零星维修服务外包项目,施工单位须按服务外包合同办理验收结算;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0.05万元及以上0.5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在维修结束时,施工单位须报请报修人和维修科监管员双方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结算程序;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0.5万元及以上10万以内的维修工程,在维修结束时,施工单位须报请使用单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及学校审计三方代表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结算程序;1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按学校有关制度会同计财、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0.0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均须按要求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6)。
第三十条 所有维修工程项目均需设定工程质保期。质保期内由于维修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的二次维修,由原维修施工单位负责,该维修项目不再计算费用。二次维修后的工程质保期从二次维修竣工验收后重新计算。
第八章 维修工作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维修工作评价机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时,报修人必须对该项维修工作给予客观的定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维修工作评价结果必须在网上实时公示,报修人可实时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电话回访或抽查。
第三十三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按年度对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的维修工作质量评价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学校维修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维修工程计价
第三十四条 定额人工工资和工程计价定额标准按施工同期最新文件执行,且随政府政策调整而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维修工程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类别套用国家规定的相应定额,不高于计取直接费、安全生产费和税金做为控制价或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对于零星工作量或工程量,应当严格控制工日,采取合理计价程序。凡符合套定额条件的按定额计价和结算。确属无法套用定额的,需发生计时(日)工日,凡工日在五个以内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计时工超过五个(含五个)以上十个以内的,须经主管科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现场审核确定,超过十个(含十个)须经主管副处长以上领导同意;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需按《湖南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的签证程序及要求进行签证记录,协商价须有结算人员参与,并凭原始签字凭据结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价的项目和协商项目,按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共同确定的包干价执行;专业性(包括垄断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其取费在湖南省取费标准指导下,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会议确定。会议纪要作为最终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维修工程报账
第三十八条 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必须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之内办理维修工程报账审批手续,并将维修项目报账发票和审批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回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维修科存档。
第十一章 维修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维修科负责健全完善维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分项目建档原则做好维修项目的档案管理。维修项目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报修申请、维修项目立项审批表、招投标资料(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维修工程合同、监管记录(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报账审批表复印件等。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维修工作公示制,对于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0.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定期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附件1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维修项目申报、审批表(0.05万—0.5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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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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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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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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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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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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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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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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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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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情况复杂可另附纸张) 项目监管员: 申报部门(个人): 年 月 日 |
经费预算安排(如情况复杂可另附纸张) 维修科科长: 年 月 日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年 月 日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 年 月 日 |
注:①以此表为基础,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②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个人)、维修科、项目监管员及施工单位各一份,分别作为联系、存档材料及报账依据。
附件2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维修项目审计立项表(0.5万元-5万元)
审计单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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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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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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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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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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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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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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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情况复杂可另附纸张) 项目监管员: 申报部门联系人: 年 月 日 |
经费预算安排(如情况复杂可另附纸张) 维修和物业监管科科长: 年 月 日 |
申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年 月 日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 年 月 日 |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
送审资料接收人签字: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副校长: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审计处存档,一份审计责任人留存,一份维修单位留存,一份基建
与后勤管理处留存,申计单号由审计处填写。
附件3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维修项目审计立项表(5万元-10万元)
审计单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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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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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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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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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项目编号 |
|
送审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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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情况复杂可另附纸张) 项目监管员: 申报部门联系人: 年 月 日 |
经费预算安排(如情况复杂可另附纸张) 维修和物业监管科科长: 年 月 日 |
申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年 月 日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 年 月 日 |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
送审资料接收人签字: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副校长: 年 月 日 |
校长: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审计处存档,一份审计责任人留存,一份维修单位留存,一份基建
与后勤管理处留存,申计单号由审计处填写。
附件4
湖南城市学院抢修项目现场签证验收表
抢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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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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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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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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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原因: 抢修方案和内容: 抢修预估概算: 现场集体约定包干价: |
维修单位 |
使用单位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
审 计 处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监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监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施工单位附施工前后对比照片 |
附件5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维修项目现场签证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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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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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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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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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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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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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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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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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内容: |
维修单位 |
报修单位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
审 计 处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监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6
湖南城市学院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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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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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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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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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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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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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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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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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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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
竣工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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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检查结论: |
维修单位意见 |
报修单位意见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意见 |
审计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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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姓 名 |
单 位 |
姓 名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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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预算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维修单位、报修单位及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三方参加,本竣工验收备案表交维修科存档2、凡预算造价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须另报请审计处工作人员共四方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