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处各类职工(包括在职在编职工、合同制人员和临聘人员)。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薪酬发放、续聘、解聘、核发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全处职工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业务、服务、公益事业等工作,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如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上网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等。
第五条 职工因病、因事、因产假、因私出国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职工外出兼职,按《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各岗位的值班工作安排表,并报分管处领导审定,综合科备案。各岗位人员必须按各科(中心)排定的值班工作安排表坚守岗位,完成本职工作。施行轮班制的特殊岗位不得私自调班,如确有需要的,需经科(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处领导批准。
第八条 综合科负责全处考勤。考勤工作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等)应据实记录。各科(中心)负责人应督促本科(中心)职工遵守考勤制度,于每周一将本科(中心)上周加班详情据实填报,经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科留存、汇总,综合科负责将出勤情况如实报送学校人事处。
第九条 实行不定期“三查”(查记录、查到岗、查履职)制度,综合科根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三查”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十条 事假
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扣发月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
按《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如配偶在距离学校100公里及以上的外地工作、生活,需去配偶工作、生活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2天。婚假期间工资和月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产假、哺乳假
按《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丧假
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在100公里及以上外地工作、生活的,给予2天路程假。丧假由职工所在科(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长、处长审批,报学校工会、人事处备案。假期内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按正常上班待遇发放。
第十五条 其他假
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按正常上班待遇发放。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还不能恢复的,按照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所有职工请假都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先向科(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长电话报告有关事项,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可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备综合科;请假时间连续在3天及以上者,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将审批好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交处综合科和人事处留存。在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外出(离开学校和本市)的,按《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人员具体请假审核权限见下表:
请假人员 |
请假天数 |
审批权限 |
中层正职 |
2天以内 |
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
3天以上 |
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党委书记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
中层副职 |
2天以内 |
由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
3天以上 10天以内 |
由处长、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人事和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
10天以上 |
由处长、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人事和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党委书记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
其他职工 |
2天以内 |
半天以内科(中心)负责人审批、1天以内分管处长审批、2天以内处长审批。 |
3天以上 15天以内 |
经处长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
16天以上 |
经处长、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
第十八条 职工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到处综合科和人事处报告、销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还需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销假。
第十九条 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履行续假手续,应在假满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二十条 职工请假期间,相应科(中心)要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得因职工请假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五章违反纪律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当月迟到、早退的,发现1次扣50元,累计3次扣当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15%;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扣发50%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0次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影响恶劣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打牌、下棋、玩游戏、看电影、炒股、购物等),除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外,每发现1次扣100元,累计3次扣当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20%;当月累计发现5次以上扣发50%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影响恶劣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当日上班时间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发现1次扣50元,累计3次扣当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20%;擅自离岗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擅自离岗3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1天扣2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扣发半年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一年累计旷工15天,报学校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报学校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调出、辞职,未得到批准时,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职工请假或外出学习期满,不按时回校工作,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政治学习、党支部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每次扣绩效工资200元;无故不参加处、科(中心)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每次扣绩效工资100元;参加会议或活动,每迟到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8〕55号)执行,原有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考勤制度》(基建后勤发〔2018〕3号)同时废止。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