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凯发k8官网登录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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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8-10-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环境”系指学校校园范围内教学、生活、活动场所内包括宣传张贴、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养护等。

第三条 综治办为学校校园环境管理的牵头单位,保卫处为学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责任主体,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校园环境保洁、绿化美好和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养护责任主体,其他公共楼栋及其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其使用部门。

第四条 校园环境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高校创建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守土有责,切实提高爱护维护美好校园环境的思想与行动自觉性。

第五条 全校师生应强化主人翁意识,自觉爱护维护校园环境,与破坏校园文明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经批准同意占用校园道路,须设置警示标志牌或警戒线,必要时应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校内车辆应及时按程序办理车辆通行证并由保卫处负责车辆信息录入,保障出入通畅。

第八条 社会车辆出入校园须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和管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换取临时出入证。严禁无牌无证车、改装车(含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生活保障用车和建筑工程用车进入学校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到保卫处备案,确定具体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九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应按校园划定车位泊车,严禁乱停乱放。对因乱停乱靠导致校园人行道、绿化带、栏杆、沟盖板、路灯、监控等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对乱停乱靠车辆采取锁车及处罚措施。

第十条 对长期停放在校园内,占用校园公共资源且影响校容校貌的陈旧残破车辆,经公告无人认领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处置。

第十一条 对扰乱校内交通秩序、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不服从教育等扰乱治安的行为,报送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三章校园环境卫生与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环境保洁维护,学校采取委托专业物业公司实施,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相关使用部门共同监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校园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文明素养,强化养成教育,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乱扔,严禁乱建乱搭、乱挂乱晾,严禁喧哗吵闹,严禁吸烟酗酒。

第十四条 除学校批准的商业网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其它任何地方摆摊设点经商。

第十五条 实行门前三包,校内各部门单位、各学生宿舍、各经营网点、各基建维修施工现场等,严格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全面负责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必须按基建工程与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基建工程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得对校园公共设备设施和环境秩序造成损坏。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圈地种菜。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

第二十一条 校园严禁乱排、乱倒污水等,严禁在校内垂钓、打鸟。

第二十二条 规定区域外,严禁在校园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严禁擅自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标牌。

第四章校园绿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爱护校园花草树木,人人有责。严禁攀折砍伐花木,采摘花果。严禁践踏绿化草地。严禁在草坪内乱扔杂物、停放车辆或摆放其他工具、什物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损坏绿化设备设施。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校园内绿化地带施工(如埋设管道、电缆等)的,须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及时予以修复。

第五章校园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教学、宣传、消防、安全、照明路灯、网络线路、交通标识、文体活动、景观实物及校门、道路、桥梁等公共设备设施。

第二十 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网的义务。凡进行地下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批。

第二十 严禁损坏校园消防设备设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违反上述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按照《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处罚。(见附件1)

第二十 处理执行程序: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每周将检查考核情况予以公告,及时告知物业公司和校内相关责任单位,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处罚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送达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执行。

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各楼栋主体责任部门一览表

 

附件1

湖南城市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校校门及周边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大门值勤人员要切实履职,门前三包,严禁门前及两侧30米范围内经商、停靠车辆等。保卫处要做好校园24小时巡逻值守,对学校周边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对在校园围墙外侧上张贴的广告宣传挂图等及时处置。

第二条 凡在校内施工(包括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地下管网工程)的单位,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并缴纳相关环境卫生保证金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根据其对施工现场的恢复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三条 校园摊点、门面,在按程序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好与学校所签协议,自觉接受学校监管。

第四条 各单位的通知或告示等应在规定的张贴栏内张贴,不得随意拉设横幅、乱张贴或在建筑物上喷涂、架设广告、标语等。全校师生特别是楼栋主体责任单位有权对以上行为加以劝阻检举;对校外单位或校外人员情况严重或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可以限令其离开学校及收取卫生清洁费。

第五条 因工程需要在校园内绿化地带施工(如埋设管道、电缆等)在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要求恢复原样,如对花木、绿地、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室外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损坏情况核定具体数额报审计部门,决算时从该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条 地下施工须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批,并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工程项目5 %的完好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根据其地下管网的完好程度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时,须有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参与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包括必须上交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学校按法定程序招聘的物业公司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实施主体,在学校后勤和保卫等职能部门支持及监管下,依章依规对校园内违规停车、占道经营、门卫经商、种菜、钓鱼、攀枝摘果、乱张乱贴、私拉横幅、违规拖运和倾倒垃圾等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与校园秩序的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

1.在铺设有地面砖的人行道、广场及绿地、草坪违规行车、停车的未造成明显损坏的,物业公司对违规车辆锁车并收取30元/次的环境损坏赔偿金;对违规行车、停车造成绿化、树木、草坪、地面砖、沟盖板、电缆沟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物业公司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要求违规人照价赔偿。

2.在校园内违规攀枝摘果的,物业公司对违规人收取100元/人.次的绿化设施赔偿费,并可将违规人驱离学校。

3.在校园内违规钓鱼的,物业公司没收钓鱼工具,并对违规人收取100元/人.次的鱼苗赔偿费,并可将违规人驱离学校。

4.在校园内占道经营、违规经商、超范围经商的,物业公司没收其相关设施和商品,对违规人收取500元/次的环境卫生赔偿费。

5.在校园内违规种菜的,物业公司没收其种菜工具,责成其平整菜土,恢复原貌。对违规人收取200元/人.次的环境卫生赔偿费。

6.非本校师生员工在校园内违规张贴、私拉横幅标语的,物业公司没收其张贴工具,对违规人收取300元/处的环境卫生赔偿费,并可将违规人驱离学校。对本校师生参与违规张贴的行为,物业公司在给予罚款的基础上,将违规人信息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和综治办。

7.在校园内违规倾倒垃圾的,物业公司在勒令违规人恢复环境卫生基础上,对违规人收取500元/次的环境卫生赔偿费;对在校园内违规焚烧垃圾的,物业公司在勒令违规人恢复环境卫生基础上,对违规人收取200元/次的环境卫生赔偿费,并将违规情况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8.校园内严禁门卫经商行为,违者罚款500元/人.次。

第八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校园环境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建立专门台账。根据《湖南城市学院物业管理监管考评办法》对物业公司的工作逐日逐条进行实时检查考核,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或执法不严,对上述发生在校园内的各类损坏环境卫生和管理秩序行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处置措施的,按照《细则》处罚标准,学校对物业公司予以处罚。

第九条 物业公司员工存在破坏校园环境卫生或违反《湖南城市学院物业管理监管考评办法》的情形,进行如下处罚:

1.在校园内乱张乱贴、私拉横幅标语,罚款300元/处,其中物业公司罚款200元/处,相关楼栋主体责任部门(见附件2)罚款100元/处。

2.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未按规定着工作服、佩戴工牌,仪表整洁,文明服务的,对物业公司罚款5元/人.次。

3.校园保洁每天至少两次,上班时间应不间断保持维护。白色垃圾未及时清理,对物业公司罚款3元/处。

4.生活垃圾清运每天定时完成,过程中无滴漏、无外挂垃圾现象;垃圾应运送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运至北门垃圾站,其他废旧家具等不可压垃圾运至土木楼北面、美艺楼南面垃圾池。随意倾倒垃圾,对物业公司罚款200元/处;严禁双轮摩托牵引垃圾斗车运送垃圾,违者对物业公司罚款10元/人次;清运过程中垃圾斗车必须用篷布遮盖,违者对物业公司罚款5元/人次。

5.果皮箱、垃圾桶内垃圾每天清运至少两次,清运率须达100%,并保证果皮箱、垃圾桶周围无污垢、无积水;内胆使用后须及时归位,不外漏;桶身内外每周至少一次冲洗或擦净,保证无异味。不符合要求对物业公司罚款5元/处。

第十条 物业公司对学校安排的应急或重大工作应认真落实,不推诿。如完成不及时、不到位,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物业公司罚款。

 

附件2:各楼栋主体责任部门一览表

各楼栋主体责任部门一览表

楼栋名称

主体责任部门

楼栋名称

主体责任部门

一办公楼

党政办/宣传部

体育训练馆/体育器材室

体育学院

二办公楼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

美艺楼、美术楼、音乐楼、琴房

艺术学院

建规楼

建规院/设计院/监理公司

2工训楼

创新创业学院/机电院

土木楼

土木院/机电院/检测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二教学楼/三教学楼

教务处/理学院

管理楼

管理学院/人文学院

一二三食堂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食堂经营公司

市测楼

市测院

学生公寓

学生处

创新创业楼 (1工训楼)

创新创业学院

保卫处办公楼/四大校门

保卫处

化工楼

材化院

卫生所

继续教育学院/医专附属医院

电信楼

信电院

高配室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逸夫图书馆

图书馆

北门综合楼

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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