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校节能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共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南城市学院范围内使用水、电、气等能源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成立湖南城市学院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依法节能、按实收费、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和师生参与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全校能耗,节约办学成本,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五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能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能源管理、节能规划、供水供电设施的运行管理、水电费的计量催缴,参与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新建、改扩建的设计与规划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第七条 全校水电用户计量表计由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除基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外,全校新装计量表计原则上使用远传智能电表和远传智能水表,并接入学校现有水电预付费系统进行预付费管理。基建项目的临时用水用电装表、管理、计量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收费由审计处统一纳入项目核算。
第九条 各水电用户应爱护学校设施、设备。若计量表计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理(更换表计成本费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第十条 完善用水用电设备的采购审批制度,推广使用节能型产品,保证质量好、能耗低的产品进入校园,同时保障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校内场馆、门面出租给校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资产处在合同签订的条款内有关水电价格和供应的事项应该取得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书面意见。经营单位需要用水用电必须到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申报装表计量,所产生的费用由各经营单位支付。在原有负荷的基础上需要增加负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户负责。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从事的对外合作办学、培训、收费演出、收费机房、产学研等项目一律实行预付费管理,必须到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申报装表计量,所产生的安装费用和水电费从项目费用中支出。
第十三条 为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及用电安全,各单位在新建或改造机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室、教研室等项目需增加用电负荷或用水量(包括调整、添置用水用电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接入学校水电管网,擅自接入学校水电管网后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解决费用一律由使用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科研、考试、庆祝等重大活动须由活动牵头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递交用水用电保障申请,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联系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办理相关保障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相关室外配套设施建设,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项目使用部门的要求,对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工程结束后由审计处按益阳市发布的定额价统一结算水电费,工程结算前由计划财务处从工程款中按基建用水用电价格扣回。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行业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标准 |
水价 (元/吨) |
电价 (元/度) |
适用范围 |
一级 |
3.02 |
0.60 |
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学生)、教职工住宅(教职工)、垃圾站等 |
二级 |
3.4 |
0.65 |
提供学生生活服务的热水、电动车充电、学校独立核算二级单位(成教、设计院、监理公司、检测中心、文化传播公司等)等 |
三级 |
4.0 |
1.25 |
商业经营户 |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根据《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按表计量,实时缴费。相关部门和学院在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需要将原寝室和拟搬入寝室分别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excel表格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才能进行寝室调整。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供电线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寝室用电电流或者恶性负载进行限制。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单间寝室总功率控制在2700w;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单间寝室总功率控制在4000w,超过规定功率系统自动断电。
第二十条 对具有教学任务又同时对外出租或经营收费的体育馆、演播厅、实验室、教室等场馆一律实行收费管理。组织、使用单位在对外出租校内场馆时必须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场馆出租使用审批手续,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核定水电收费标准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有权对没有办理水电收费核定手续或没有向学校缴纳相关场馆租用费用的行为进行水电限制。
第二十一条 教工住宅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实时缴费。教职工调离学校、两个家属区住房过户等,应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计量备案手续,到计划财务处结清水电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全校所有楼栋的门卫室实行限额(每月80度)供电,超额部份付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水电用户在接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交费通知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处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增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配电房、强电井、高压泵房属于重点安全防控部位,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没有取得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同意的情况不得进入,非法强行进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强行进入者承担,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在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恶意破坏门窗进入配电房、强电井、高压泵房等重点安全防控部位的,一经查实,在按本办法进行处罚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师生开展校园节能活动,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校师生节能意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自习室利用率,学生自习尽可能集中,杜绝少数学生占用教室浪费电能的现象。教室的灯光空调等用电设备由上课的班级学习委员在下课以后关掉,实验室的灯光空调等用电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该关停空调。已安装空调节能控制器的办公室的空调使用应严格按空调控制策略来执行。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共区域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及处罚:
(一)违反《湖南城市学院节能管理办法》造成跳闸、停水等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
(二)在公共区域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的行为;
(三)违规使用电动车充电设备进行充电的行为;
(四)利用学校供水设施违规洗车的行为。
(五)未取得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同意强行进入配电房、强电井、高压水泵房的行为。
如有以上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没收违章用水用电设备外,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以对未缴纳水费或未进入电表的违章用水用电行为,根据违章情况追缴水电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书送达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违章用电行为及处罚:
(一)在宿舍寝室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学校禁止使用电器的行为;
(二)离开宿舍寝室十分钟以上的充电行为。
如有以上违章用电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外,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将相关学生的违规用电行为报学生工作部(处)登记;对学生违规用电造成系统自动断电超过规定次数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没收违章电器,并责令相关学生写不少于1000字检讨,由学院辅导员签字盖章、学生工作部(处)学风建设与学生管理科老师签字盖章后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方可办理恢复供电;所有违章用电学生一律登记,统一参加由保卫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条 窃用水电的行为及处罚:
(一)窃水窃电认定:按《湖南城市学院节能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搭接管道线路取水取电的行为;
(二)窃水量的计算:按所搭接的管道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三)窃电量的计算:装有限流器的,按所装限流器的整定电流值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四)实际窃用时间的计算窃用者有举证的责任,如果窃用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根据学校档案有记录的时间进行计算。日窃用时间根据用电情况按6小时、12小时、24小时三个档次进行计算。
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违章窃用学校水、电的学生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情况特别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窃水窃电行为导致本人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一切后果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因窃水窃电行为造成学校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定酌情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对及时举报窃水窃电的行为、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持续推进节能平台建设,制定配套目标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全校各学院和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同时将节能工作纳入到学校对各学院和部门(单位)的年终考核目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临时用水用电申请单
湖南城市学院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临时用水用电申请单
申请单位(个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由 |
|
申请用水用电量 |
申请用水量(吨): |
用电负荷(千瓦): |
供水供电时长(天数或小时): |
核定用水用电量 及水电费用 |
水电服务中心: |
申请单位负责人 意见 |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
|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 |
|
计划财务处 处长 |
|
在湖南城市学院水电管网覆盖范围之内需要使用临时用水用电的基建、社团及文体活动等需要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