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申报、审批、履约的管理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本校开展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等工作,原则上不对外出租。确需出租时,必须纳入资产处统一管理,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 资产出租工作在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资产处统一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资产出租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由资产项目的管辖单位填报《湖南城市学院资产租赁项目审批表》,说明出租资产的理由、用途、经营范围、出租期限、租赁费等相关内容。出租资产是公共场地、房屋等不动产且租赁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的,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五条 出租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使用范围确定。
(一)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公用会议室、公用报告厅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
(二)教室、实验室、设计室、计算机房、语音室等教学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等归口教务处管理。
(三)食堂、后勤附属用房、后勤临时性用房、暂时闲置住宅、绿化场地,后勤设备设施归口基建与后勤处管理。
(四)学生宿舍及其附属设施归口学生工作处管理。
(五)公用的网络设施设备、通信设施设备、电教设施设备归口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六)图书馆场地、图书资料归口图书馆管理。
(七)上述范围之外的归口资产处管理。
第六条 资产出租审批程序
(一)资产出租项目管辖单位申报。
(二)资产处签署审批意见。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署审批意见。
(四)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
(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审批,10万元—100万元的学校有形资产的出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学校有形资产的出租提交学校党委会决定。
(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
第七条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按资产租赁合同或《湖南城市学院资产租赁项目审批表》、学校财务开具的缴费单据办理租赁资产手续。
第八条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在租赁资产时须交纳押金,押金标准为年租赁资产价值的20%,租赁场地或房屋的按300元/(m2·年),在首次交纳资产租赁费的同时交纳,租赁期满,承租单位或承租人交还所租资产时,学校无息退还押金。
第九条 租赁设施涉及水电费的,由基建与后勤处按照学校水电费管理办法装表计量收缴。
第十条 资产出租的收益分配按《湖南城市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7〕5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出租的资产,采用“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资产项目管辖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对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及出租资产进行监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督促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在规定的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内安全使用租赁资产。
(二)督促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及时上缴出租资产押金、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满及时收回出租资产。
(三)租赁资产损坏、丢失、被盗,须责令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资产处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出租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责令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根据合同终止资产租赁,提前收回租赁资产,并追究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对学校造成的损失,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资产项目管辖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城市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湘城院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资产租赁项目审批表》
湖南城市学院
2018年1月22日
湖南城市学院租赁项目申报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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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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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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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附该项目租赁地理位置、租赁面积、拟经营项目等) 经办人签名: 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资产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资产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采购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